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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5 21:18:42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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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我国有关房地产 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国有 土地 使用权,才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 土地 ,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 土地 后,该国有 土地 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所以想利用这类 土地 开发房地产的发展商,只有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 商品 流通领域。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说穿了,就是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把本来应由国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体的口袋里。用集体土地开发 商品 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腾达公司”却隐瞒这一事实,欺诈顾客,这亦是非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实例九 1999年1月4日,XX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H村开发 建设 一个电子工业加工区。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联席会在听取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同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征用土地。据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 申请 报批的情况下,由电子工业加工区 建设 办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与H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别以XX府办(函)(1999)1号和2号文件批准H村电子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2754亩耕地,批准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 申请 批准。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协议支付了40%用地补偿费共830万元;截至1999年5月3日,破坏耕地面积达901亩。主持XX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对征地的具体情况是清楚的,也听取过有关同志的汇报,但未提出异议,并未及时针对这宗违法用地进行 检查 纠正。经过多次调查取证,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 管理 法》有关规定,于1999年5月20日做出如下处罚。 (1)鉴于上述工业区所毁耕地已难以复耕,同时地方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经核准,对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罚款,并补办手续;责成XX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 检查 ,并建议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2)对XX市人民政府越权征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1)XX市所征用的土地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 (2)《土地 管理 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土地 管理 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出现如此多的非法 建设 用地,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有些政府部门造成的,一些地方领导法制观念差,缺乏依法保护土地的自觉性与责任感,甚至将发展经济与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置国家决定于不顾,错误地认为占用耕地、依法报批用地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打着发展经济等各种旗号,以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重点 建设 项目等急于用地为由,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以权代法,破坏法定的审批程序,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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