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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5:44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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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 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6月29日上午,纠集陈某、蔡某到史某与本人共同经营的饭馆找史某“报仇”。由于史某不在,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椎在饭馆内墙脚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本人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蔡某、何某一起殴打本人,使本人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本人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600元,交通费200元。 事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出资1000元给本人治伤。1998年8月5日,何某固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均由其妻子赵某继承。 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判决各被告分别承当侵权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1.司法鉴定材料 2.医药费单据 3.交通费单据 证人:史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王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此致 本市甲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某 代书人:某某某 1998年10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司法鉴定材料1份 3.医药费、住院费收据2张 4.交通费单据若干 5.其他书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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