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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5:44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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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日内审结,此时离6月13日已过了一个月。 8、县法院在自诉人明确表示放弃控诉后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9、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 10、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是错误的,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 11、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起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12、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 13、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错误,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4、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 【解析】本题因错误太多而很难完整总结,市面上的答案每一种都不一样。档主阿甲挑出了14个错误,记得当时考试时只找出了上面的11种。另外,有趣的是,本案例中法院在刑法定罪中的处理也存在很大的错误:段锋被指称犯有侮辱罪的行为发生在段锋未满16岁的时间,定侮辱罪是错误的。不过题目看来对此并未要求。 -------------------------------------------------------------------------------- 九、(本题9分) 1、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检察院(1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21、22条 2、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1分)。李某可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9条。 3、不能对问题1、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0.5分)。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0.5分)。 4、可以提出的要求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0条。 5、不可以(0.5分),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0.5分)。 6、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权利。(1分)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 7、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题的问题主要在2年从何时开始起算,是1996年9月13日还是11月30日。单看羁押问题,在一审宣判无罪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被告人释放,那么错误羁押的最后一日可以被认定在9月13日;但是由于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了二审,在最终的生效裁判产生前,不能认为错误已“被依法确认”。因此起算日期应当从终审裁判作出之日,即11月30日起算。 十、(本题11分) 1、(1)应当采取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1分)。此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1分)。 【解析】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管辖见《六机关规定》第四条。 (2)治伤医药费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1分)。应当请求王某、陈某和何某的财产继承人给予赔偿(1分)。 【解析】关于“何某的财产继承人”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86条。 (3)可以不告王某。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而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起诉权利。 【解析】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19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2.法律文书:(6分) 【小注】以下范本选自《历年统考试卷答题分析详解》,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蔡某 男 26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个体工商户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诉讼代理人:某某某 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男 24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 号 赵某 女 25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 号 案由与诉讼请求: 1.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陈某、赵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1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赵某承当。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2月,王某向史某借1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内还清”, 两年后,王某仍未归还。 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某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千元钱。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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