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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5:44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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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夏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十、法律文书写作(本题11分) 王某(男,23岁)199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1995年12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因资金不够,王某便向他人一起在本市甲区新华路28号开饭馆的高中同学史某(男23岁)借了1万元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然后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一起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干元,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 “很没面子”,要找史某“出气”。 第二天上午, 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男,27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的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600元,花去交通费200元。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出资1千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1998年8月5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假设蔡某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本案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问题,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假设你是接待蔡某的律师: 1.根据有关规定简要解答蔡某的以下询问: (1)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治伤医药费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应当要求谁给予赔偿? (3)鉴于王某已经道歉并赔偿,不告王某行不行? 2.根据案情帮蔡某制作一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律文书。 本题答题要求: (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 (3)请求合法有据; (4)文字通顺简炼,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5)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答 案 试卷四答案 一、(本题13分) 【参考答案与得分点】 1、有效(1分)。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1分)。 【解析】《担保法》第41、42条。 2、有效(1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1分)。 【解析】《担保法》第64条。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0.5分)、留置关系(0.5分)。 【解析】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1分)。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1分)。 【解析】《担保法》第43条。 5、可以(1分)。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1分)。 【解析】本处答案对于1998年是正确的,但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就应当更改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本处答案可更改为: 不可以(1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1分) 6、不应支持(1分),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分)。 【解析】对于本问题我见到两种相反的答案,有趣的是它们都引用同一条款,即《民法通则》第88条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于是根据此条,有的认为“应当支持”、有的认为“不应支持”。不过阿甲认为此问与履行地无关,主要问的是“履行费用”问题。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确实也找不到依据,但在《合同法》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第62条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解析】题中的“不可抗力”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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