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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5:38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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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B、C的理由: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只是介入行政复议程序,而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律师代理行政复议代理权限是确定的,统一的,既包括介入复议程序的权利,也包括代为处分委托人实体问题的权利;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有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解答本题应参看《精粹》第579页。 57.C、D 律师代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首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58.C、D 行政行为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构成。(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外,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它包括刑事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它又称“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具有的确定力是一种相对确定力,即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不可变更。在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时,该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起即无效。行政行为有一般违法或不当 情形时,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变更或撤销。(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成立后不仅对该行为的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且对该行政主体本身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亦有相应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费履行。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没有拘束力的行为不能加以强制;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没有执行力保障,行政行为难以实现其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表现为自行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在原则上是不能中止的,除非相应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也不停止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上,才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59.A、C、D 见《精粹》第60~61页,行政行为的特征。 60.A、B、C、D 见《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第40条。 61.A、C、D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作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5)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应注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而非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62.A、B 见《精粹》第81页,复议被申请人。另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 63.B、C、D 见《精粹》第101页,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之被告应负的举证义务。 64.A、B、C、D 见《精粹》第113页,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及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另见《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65.A、B、C、D 见《精粹》第58页,行政机关的分类。另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66.A、D 见《国家赔偿法》第14条。 67.B、C、D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8.A、B、C 见《宪法》第83条。 69.A、C、D 见《选举法》第29条第2款。 70.A、B、D 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包括:(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71.A、B、D 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 72.B、C、D 见《选举法》第7条第1款。 73.B、C、D 见《选举法》第7条。 74.A、D 见此题测试汇票的流通程序之汇票的拒付与追索。B、C的正确表述应为:汇票遭拒付时,除汇票载明不需作拒绝证书外,持票人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否则不得进行追索。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公会等作出的证明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文件。 75.A、B、C 见《精粹》第697页,《汉堡规则》。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76.A、B、C、D 见《精粹》第686页,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77.B、C、D 见《精粹》第692页,卖方的担保义务。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迫夺。 78.B、C 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79.B、D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之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通过B、D所列两条途径提出申请。 80.A、C、D 见《精粹》第644页,条约的适用。“条约的先后以签订之日而非生效之日为准。”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C、D 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第(一)项、第(三)项及该条第3款第(一)项、第(三)项。 82.B 见《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条、第10条,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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