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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4:40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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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卖淫的组织者。客观上表现为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3人以上,主要是女人,也包括男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以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的手段,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只需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因强迫卖淫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也只需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是故意伤害、杀害被强迫人的,应当数罪并罚。此两罪的主要区别在是否有“组织卖淫”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充当保镖看家护院,充当账房先生管账收钱;或者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为刑法已经将这种共犯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 3.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案中,皮某多次请外地朋友到别墅嫖娼,为介绍卖淫。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副局长”属于“嫖宿暗娼”行为。但是,刑法中除明知有性病而嫖娼和嫖宿幼女构成犯罪外,没有追究“嫖娼”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5.见《刑法》第359条,故意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不是事前通谋的,构成容留卖淫罪。 6~7.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上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情节特别严重”者不得判处死刑。 十一、(本题8分) 1.检察院不应拒绝李某、胡某聘请律师(1分)。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分)。 2.检察院不应将胡某的盗窃罪和虐待罪一并提起公诉(1分)。应当对盗窃罪提起公诉,对虐待案告知胡某父母有向法院起诉虐待案的权利(1分)。 3.法院不应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1分)。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1分)。 4.合议庭不应按照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作出判决(1分)。而应当自行作出判决(1分)。 根据与理由: 1.见《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检察院将胡某以盗窃罪和虐待罪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被害人起诉,法院直接受理,除特殊情况,即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告诉的外,人民检察院只起诉公诉案件。本案中胡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前者是公诉案件,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者是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无权起诉。正确做法是,检察院只起诉盗窃罪,同时告知胡某父母有向法院起诉虐待案的权利。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可见,开庭审理并不要求证据确实。所以法院不得以此为理由将案件退回补侦。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不属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所以应由合议庭自行作出判决。 十二、(本题10分) 1.仲裁请求:(1)裁决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停止履行;(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预付设计款×万元;(3)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工作补偿款数额;(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4分)。 2.文书制作(6分)。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市× ×科研所。 地址: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所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 ×设计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 ×,所长。 案由: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裁决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停止履行;(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设计款×万元;(3)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做工作补偿款数额;(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于1998年10月5日签订了(4号宿舍楼与2号科研楼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工程设计质量、数量、履行期限、验收方法、酬金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规定预付给被申请人工程设计款×万元。两个月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为丙级设计单位,根据×建设(19× ×)第×号通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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