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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4:40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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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连带责任保证(1分)。最高债权额保证(1分)。 2.35000元本金及利息(1分)。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费用(1分)。最高债权额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分)。 根据与理由: 1.《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本案中,酒店与李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为商场对李某连续发生的对李某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4万元,因此属于最高债权额保证。 2.《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酒店与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酒店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李某终止保证合同,无需李某同意。因此酒店对其书面通知到达李某之日起生效,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其7月30日所欠债务5000元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书面通知到达李某之前发生的债务(3万元+5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酒店对李某的保证责任范围为35000元本金及利息。 四、(本题8分) 1.有独创性(1分)。贾广泛搜集、整理资料;引用史料不构成抄袭;有自己的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的特点(3分)。 2.未超过合理限度,属于合理使用(2分)。 3.确认贾某享有《末代皇帝的后半生》的著作权,驳回原告李、王的诉讼请求(2分)。 根据与理由: 1.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是作者有赖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通过文学、艺术或科学形式表现出来。但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相同,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它只是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复制或抄袭他人的作品。本案中,贾英华在创作该书过程中,通过长期的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此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显然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达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的对史料的引用,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而且,贾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说明其作品具有独创性, 2.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适当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案中,被告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的生平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根据,在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故属于合理使用。 3.基于上述两点,贾并未侵犯李、王之著作权,其依法享有《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故法院应驳回原告李、王的诉讼请求。 五、(本题6分) 1.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2分)。 2.不合法(1分)。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1分)。 3.应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1分),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及时判决(1分)。 根据与理由: 1.见《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是合法的。但是当调解时,因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到法院,程某并未对其特别授权,委托其参加调解并签收调解协议。所以法院在未核实程某对潘是否特别授权就让其参加调解是错误的。 2.见《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才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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