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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4:40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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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色慌张,被其父发现,经询问,文某将偷钱一事说了出来,文父立即带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2000元赃款,还检举揭示了李某和胡某。公安机关很快将李、胡二人抓获归案,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交待自己还抢过一个女工的手表和自行车,胡某交待自己有虐待父母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某、胡某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遭到检察院拒绝,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起诉胡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文某则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立功表现,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对文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和文某。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合议庭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决定作出判决。 问题: 指出本案程序上错误之处并说明正确程序是什么? 十二、(本题10分) 甲方:上海市× ×科研所,所在地址上海市×路×号。乙方:上海市× ×设计事务所,所在地址上海市×路×号。 1998年10月5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4号宿舍楼与2号科研楼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工程设计质量、数量、履行期限、验收方法、酬金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乙方工程设计费×万元。两个月后,甲方发现乙方为丙级设计单位,根据沪建设(1995)第×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甲方2号科研楼属于1级工程,应当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乙方未经上海市建委批准,超越规定的设计范围承接2号科研楼工程设计任务,显然违反了有关文件的规定。同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4号宿舍楼部分设计图纸,送× ×单位进行审查鉴定,认为设计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作重大修改不能使用。 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决定停止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条“甲方中途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国家规定付清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的规定,甲方于1999年1月5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工程设计工作,并表示对其以前所做的设计给予适当补偿。不料乙方以“设计质量可以保证”为由,拒绝接受通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引起了纠纷。 甲乙双方协商情况:1999年2月5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所长赵× ×,主管工程的负责人余× ×,秘书宋× ×;乙方法定代表人所长胡× ×,设计师傅× ×,秘书哈× ×,共同一起协商。乙方认为单位设计级别高低不妨碍设计任务的完成,设备质量有问题可以改进,经努力保证设计质量,不同意停止合同的履行。甲方则认为丙级设计单位设计1级工程,违反了有关文件规定,是不合适的,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坚持停止履行合同。关于对乙方所做设计工作给予补偿金额,双方分歧很大。2月10日,甲乙双方上述人员又一次协商,同样未达成任何协议。2月15日,双方上述人员再次协商,达成一项共识,同意将合同纠纷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问题: 1.甲方可以提出哪些仲裁请求? 2.为甲方制作一份仲裁申请书。 一、(本题7分) 1.郭某及其妻(1分)。获奖权以奖券所有权为基础,委托保管不转移奖券所有权(2分)。夫妻存续其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1分)。 2.无效(1分)。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1分)。华某不属于善意取得(1分)。 根据与理由: 1.有奖储蓄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同时有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物权性质表现为对奖券的所有权,债权性质表现为获奖权。其中所有权是获奖权的前提和基础,二者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的行为。本案中郭某和华某间为委托保管关系,并不存在奖券所有权的转移,故2万元奖金应归奖券所有人郭某和他的妻子李某。 2.《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这笔奖金属郭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且本案中华某并不属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例外情况。故郭某对5000元奖金的处分行为无效。 二、(本题6分) 1.不当得利法律关系(1分)。侵权法律关系(1分)。委托合同关系(1分)。买卖合同关系(1分)。 2.齐某向丁某12人每人返还200元;李某等10人每人向齐某支付200元(2分)。 根据与理由: 1.李某等10人每人以24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600元的冰箱;丁某等12人每人以2600元的价格得到了价值2400元的空调;齐某留下的400元与李某等10人每人占到的200元的便宜,均为丁某等12人多预付的价款,故为不当得利。齐某擅自处理侵犯了丁某等12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李某等10人与丁某等12人委托齐某购买冰箱、空调,系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齐某受李某、丁某等之托向嘉意电器厂购买空调、冰箱,是买卖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齐某应返还丁某等12人每人多收的200元钱。 根据《民法通法》的规定,不当得利一经成立,便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则负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受益人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无法返回原物,则应折价返还。本案中李某等10人应每人返还齐某不当得利200元。 三、(本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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