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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4 14:14:40 发布人:wong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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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题7分) 郭某于1995年6月从中国银行A市支行购得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保值有奖储蓄券10张。因郭某家住农村,往来周折,便将储蓄券放在朋友华某处,委托华某代其查询中奖情况,自己则将储蓄券上的号码抄下带回家中。银行开奖后,郭某的一张储蓄券中了二等奖,奖金2万元。7月10日,华某将奖金领回,并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未告知郭某中奖情况。7月20日,郭某来华某处询问有无储蓄券中奖,华某称郭某没有中奖,自己已替华某将奖券本金取出,并交给郭某现金1000元。郭某为了查实,便亲自去银行询问,得知自己的储蓄券中有一张中奖,且奖金已被支取,便又返回到华某处询问。华某承认了自己领取奖金的行为,但要求郭某给自己5000元作为报酬。郭某表示同意,华某便将尚未到期的三张面额分别为5000元的存单交给郭某。郭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妻子李某,李某反对郭某将5000元给华某。郭某便又向华某要求返还5000元现金,被华某拒绝。郭某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郭某的奖券中奖后,谁对奖金有所有权?为什么? 2.郭某对5000元奖金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二、(本题6分) 1997年8月,业务员齐某所在城市天气炎热,空调和冰箱市场紧缺。齐某声称他有门路以优惠价格购买质量优良的嘉意牌冰箱和空调,于是单位里有很多人委托齐某代买冰箱和空调。齐某按冰箱每台2400元向李某等10人预收了代购冰箱价款,按空调每台2600元向丁某等12人预收了空调价款。而后便与嘉意电器厂联系,以每台2400元购买空调12台,以每台2600元购得冰箱10台,剩余价款400元,齐某没有返还而自己留下,并向李某等10人交付了冰箱,向丁某等12人交付了空调。丁某等12人得知此事后,要求齐某返还每台空调多收的200元钱。齐某以自己没有实际占有2400元钱为抗辩,而只愿返还400元钱,因而发生争议,丁某等12人于是起诉至法院。 问题: 1.请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可以如何处理? 三、(本题6分) 大棚蔬菜专业户李某(甲方)与某商场(乙方)建立了常年业务往来,由李某每日为商场提供新鲜蔬菜及水果,商场在收到货物之后付款,由一家酒店(丙方)做为保证人。酒店和李某约定,对商场欠李某总额4万元以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截止到1997年6月30日,该商场共欠下3万元债务。同年7月10日,酒店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保证合同,李某于7月20日接到书面通知,在李某接到通知之前,商场又欠下李某5000元债务。7月30日,商场又欠李某5000元债务。李某于8月10日向法院起诉该商场和酒店,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万元及利息。 问题: 1.酒店对李某的保证合同是什么性质? 2.酒店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四、(本题8分) 70年代初,李淑贤(溥仪遗孀)与贾英华两人关系较好,贾曾帮李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以及李的一些口述资料。1980年李改变与贾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的初衷,而与王庆祥合作,并将存于其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贾的整理成果交由王使用。王当年完成《溥仪后半生》初稿,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并于1984年出版了《溥仪与我》一书,1987年出版了溥仪日记28篇,1988年出版了《溥仪后半生》一书。贾遭拒绝后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300余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其收集、笔录的文字超千万。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修改后,于1989年6月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贾与李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利用史料部分相同。贾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自己的特点。1990年11月,李、王向法院起诉,称贾之书抄袭了《溥仪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著作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赔偿损失等。 问题: 1.贾之作品是否有独创性?理由是什么? 2.贾引用资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3.本案如何处理? 五、(本题6分)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餐饮而发生纠纷,1993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10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藩某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二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何不妥之处?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妥? 六、(本题9分) 日本山田公司与中国华夏外贸公司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发生纠纷。日本山田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贷款。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前,日本山田公司认为中国华夏外贸公司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了回避决定,同时另外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华夏外贸公司公开审理的要求,经审查后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两公司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按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从而终结本案的仲裁。 问题: 1.本案的涉外仲裁程序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2.仲裁庭如何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 七、(本题9分) 1998年1月,宁夏银川市某镍矿在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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