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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不明 来源:www.pccode.net 整理 发布时间:2007-1-17 18:31:49 发布人:wong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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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转变侦查模式和适应侦查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不同的侦查模式:神示主义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前两种侦查模式,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已经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摒弃。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确立,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但从侦查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导致这种现象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更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侦查机关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侦查水平、专业知识、科技手段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殊性,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智能化、关系网盘根错节、专业性程度高、反侦查能力强、证据呈现“一比一”的特征等,都迫使侦查人员特别关注口供,力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随着1997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行实施,尤其是其中关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必然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沿用过去的侦查方式,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侦查人员自身观念的更新,也涉及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和运用;既亟须侦查方式的彻底变革,又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在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强化侦查工作中情报的收集与运用,不失为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条件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宏观来看,构建专门的情报网络,广泛而大量和有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确定侦查打击的目标和重点,预防职务犯罪,并为个案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料积累,取得侦查工作的先机。从微观来看,或者从个案侦查来说,有关案件的情报资料越丰富、具体,对于侦查人员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由于长期经营的必要性,需要侦于从检察机关一接受举报线索开始,就存在举报内容不具体,线索不存在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强,也需要暂时存查,以待更多的资料积累或者运用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情报。 再次,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侦查人员的素质、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但是侦查实践证明,举报线索和情报信息的详细具体程度,以及侦查人员对该线索相关情况、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对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制订侦查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掌握有关举报线索的情报越翔实,侦查人员对线索的分析判断就越准确,相应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就越具有针对性,所收到的侦查效果就越好。更重要的是,在线索初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详尽的犯罪情报,往往可以制敌于先机,牢牢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最后,是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利用社会外部资源的需要。就检察机关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部门。即使是现在储存情报资料相对较多的举报中心,它也不是一个专门的情报机构。它仅仅是一个以接受举报、来信、来访为主要方式、连接举报人与自侦部门的中介机构,任务或职能十分单纯,实际上就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举报中心对于其所获得的举报线索往往是一转了之,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报信息的“深加工”。而自侦部门往往也是各自为营,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处于“封闭”状态,而且其在初查或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犯罪情报资料,就连在同一自侦部门内都得不到资源共享,更谈不上与所有自侦部门的资源共享和利用。这种情况基本上在可能与储存犯罪情报资料有关的各部门,如综合部门、档案部门、预防部门等等也都普遍存在。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网络建设的滞后和沟通联系不够,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问、兄弟检察机关之间、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之间在情报资料的共享和利用上也是不充分和有效的。 对于社会外部资源来说,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不同机构和不同部门之问最快、最大程度利用相关资源成为可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可能经常使用到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开户资料及通讯信息,还有机动车辆信息资料、房地产权信息资料等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地下载利用。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共享,还是检察机关外部资源的利用,都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筹、协调,以便充分地利用这些资源为侦查办案服务。 二、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可行性 首先,顺应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改革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的主旋律,各行各业莫不如是。党的“十五大”适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对转换侦查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打击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给予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上的指导,而且在微观上对各项检察业务改革,不断完善各项业务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根据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建立检察机关的情报网络系统,以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是切合时宜的。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挑战所形成的共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法律的修订、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及反侦查能力的大幅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需要,已经使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呼声:为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窘境和困难局面,尽快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这种基于实践所形成的共识,是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最现实、可靠的力量。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期积累。从新中国设立检察机关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恢复设置以来,经过几十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自侦案件的侦查经验,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有关职务犯罪的基础资料和案件材料,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网络的构建提供了便宜的通道和技术平台。利用互联网这个快捷的通道和技术平台,检察机关的情报部门和侦查部门可以及时地了解社会情况和获取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职务犯罪的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可以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方便地进行情报管理,极大地拓宽了职务侦查部门的信息来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基本构成 1、职务犯罪情报 情报,顾名思义就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和报告。全面地讲,它是指以各种方法和手段获取的有关对象的某些情况以及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成果。情报具有知识性、传递性、价值性、时效性、社会性,并往往带有很强的秘密性。 情报,按其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科技情报等等。这里所讲的职务犯罪情报,是进一步细化的结果。其是指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到的、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预防等部门使用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从侦查实践来看,它主要应当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案件的基本事实;(2)个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及相关人员的有关情况;(3)个案涉及事件、物品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及知识等;(4)案件侦查中需长期经营的重点人物的有关情况;(5)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有关情况;(6)社会各方面的有关资料;(7)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信息。 2、职务犯罪情报网络 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指从事职务犯罪情报工作的专门机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所组成的共同体。它是以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为主体,若干与收集、储存、管理情报有关的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 在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专门从事情报工作的机构,或者叫情报中心。由于工作的专业性,它应当是相关情报资料的最大“集散地”。与此同时,它的作用不仅仅是储存资料的“图书馆”,它还应是一个情报的收集中心、情报的管理中心,情报的服务中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有情报中心是不够的。它虽然能起到主导作用,但并不能包罗万象,代替一切。相关部门在专门工作和日常工作中所获得的相关情报资料,是对情报中心的工作的有效补充。哪怕是侦查部门在情报运用过程中所获得的新的情报资料,它的回馈更是对原有情报资料的极大丰富。而且,相关部门在日常运作中,由于工作的侧重点的不同,它们所获得的情报资料也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无论这些职务犯罪情报资料存贮在何处,它们都是侦查情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相互的有机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情报网络体系。重要的是,不同的情报部门之间必须有一个良好的运作机制,以保持情报信息流程的通畅,情报信息运用的有效性和高效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在情报信息传递方面,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现代互联网技术,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最为便宜、最为快捷的技术平台和通道,一个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快速、有效联系的现代化纽带。凭借互联网技术,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内部的情报资源极大的加以利用,把不同的情报源相互紧密的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制订情报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传输、运用的相关制度规章,建立一整套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运作机制,保证情报网络的正常运转,为侦查、预防犯罪服务。 网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两个部门可以组成一个网络,更多的相互关联的部门组成一个更大的网络。一个检察院内部可以形成一个网络体系,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一定的工作机制(如案件线索的移送制度等)把情报中心与相关部门联系起来,它利用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资源。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为丰富情报来源和更新情报来源,必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它包括兄弟检察院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的情报信息、工商管理机关的情报信息、税务机关的情报信息、电信电讯部门的情报信息等等。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我们就可以组成一个互相配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内外上下相联、层次分明的情报链,一个情报信息的大网络。 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这不是说,没有互联网,检察机关就不能建立起情报网络。但这种基于人工、传统的方式所建立起来的系统,必然是低效率的,不能适应现代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2000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9月份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五年纲要》正式出台,提出要在3年时间内,完成全国地市以上检察机关计算机广域网的建设,这无疑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契机,也必将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事实上,经过近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的努力,中心城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的检察机关也陆续建立起自己的计算机网络,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各个检察机关还处于各自为阵的阶段,没有真正形成互联互通,甚至于内部情报信息的交流都不通畅。对外部情报资源的利用,也因为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而得不到充分的共享。这种资源垄断,需要通过沟通、利用经济手段甚至立法手段来解决。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任重而道远。 3、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职能 (1)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收集,是指检察?/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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